合伙企业欠税能否拍卖合伙人财产抵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吴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粮油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欠税不能在限期内缴纳,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决定对吴某的家庭财产强制执行。吴某却认为,自己的家庭财产是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无关联,请问税务机关能否强制执行其家庭财产?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时,吴某及合伙人对合伙粮油加工厂的欠税负有连带无限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对吴某的合伙粮油加工厂所形成的欠税应先责令限期缴纳,如粮油加工厂逾期仍未缴纳,主管税务机关才可以按照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粮油加工厂的银行存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欠税,吴某及合伙人应负连带无限责任,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吴某及合伙人的家庭财产。
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务机关在对吴某及合伙人的家庭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应保留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时,吴某及合伙人对合伙粮油加工厂的欠税负有连带无限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对吴某的合伙粮油加工厂所形成的欠税应先责令限期缴纳,如粮油加工厂逾期仍未缴纳,主管税务机关才可以按照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粮油加工厂的银行存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欠税,吴某及合伙人应负连带无限责任,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吴某及合伙人的家庭财产。
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务机关在对吴某及合伙人的家庭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应保留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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