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均为货币投资的房地产企业应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最近在本地注册登记的两家房地产企业都接到国、地税局两家单位通知,称两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由各自单位征收。两家房地产企业都是2007年注册的法人单位,且注册资本均为货币投资。
国税局的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 第二条规定:如果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地税局的理由是:1、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如果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2、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答纳税人咨询中"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这句话理解为具体政策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这种情况使企业很为难。企业只能交给一个单位。能否请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尽快以文件形式解决对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归属问题,万分感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 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明确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据此,两家房地产企业都是2007年注册的法人单位,且注册资本均为货币投资。两家公司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其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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