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企业实物交易怎样确定计税价格?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讨论议题]:
某白酒生产企业用自己生产的白酒换取其他企业生产的酒精,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按照生产成本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务人员指出,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缴纳增值税时应以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缴纳消费税时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6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请问:实物交易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选择回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通过货币结算,而主要是以实物结算,根据税法规定,其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与货币结算有所不同,且各税种之间也有所区别。现将有关内容归纳如下。
增值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交易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来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税价格按以下顺序和方法核定: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他方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纳税的,其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同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明确,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另外,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即以物易物方式销售)、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6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交换的为货物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如:交换物为不动产的,则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交换物为无形资产的,则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价格主要是以市场价格来确定。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也属非货币性交换范畴,但整体资产置换并不征收营业税,因为企业整体置换是包括企业的债权、债务,而并非仅仅是企业的不动产。
企业所得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行为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文件还就企业分立业务作出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某白酒生产企业用自己生产的白酒换取其他企业生产的酒精,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按照生产成本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务人员指出,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缴纳增值税时应以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缴纳消费税时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6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请问:实物交易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选择回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通过货币结算,而主要是以实物结算,根据税法规定,其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与货币结算有所不同,且各税种之间也有所区别。现将有关内容归纳如下。
增值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交易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来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税价格按以下顺序和方法核定: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他方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纳税的,其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同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明确,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另外,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即以物易物方式销售)、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6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交换的为货物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如:交换物为不动产的,则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交换物为无形资产的,则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价格主要是以市场价格来确定。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也属非货币性交换范畴,但整体资产置换并不征收营业税,因为企业整体置换是包括企业的债权、债务,而并非仅仅是企业的不动产。
企业所得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行为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文件还就企业分立业务作出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服务行业费用、成本如何区分? 2017-01-19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公布 2014-12-10
-
股权转让:公司上市与否贴花税率不同 2014-12-10
-
红利变工资,企业违法为股东“节税” 2014-12-10
-
个体经营多处门店已经预缴税款该如何申报纳税? 2014-12-10
-
流通股出售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2014-12-10
-
矿山企业矿建期间的费用如何列支? 2014-12-10
-
如何购置个人使用的土地? 2014-12-10
-
以办公楼作为股权投资涉及哪些税? 2014-12-10
-
如何规定低值易耗品的价值? 2014-12-10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否属于生产型企业? 2014-12-10
-
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处置原材料及存货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4-12-10
-
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处置原材料及存货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4-12-10
-
归还应付款时用现金支付有何手续证明? 2014-12-10
-
车船税完税凭证如何领取? 2014-12-10
-
车船税完税凭证如何领取? 2014-12-10
-
开具《货运发票》有什么要求? 2014-12-10
-
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单位有何义务? 2014-12-10
-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贸易应如何退(免)税? 2014-12-10
-
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2014-12-10
-
纳税人拒绝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税务登记证正本能否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014-12-10
-
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如何计税贴花? 2014-12-10
-
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2014-12-10
-
新闻出版发行行业免缴印花税的政策是什么? 2014-12-10
-
电子合同也应缴纳印花税吗? 2014-12-10
-
支付上万元的赔偿金是否缴纳个税? 2014-12-10
-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2014-12-10
-
计算年所得时,法定扣除费用是否扣除?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对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口径有何规定? 2014-12-10
-
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利润再投资退税?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