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对被拆迁企业及个人的补偿费应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房地产公司在对被拆迁企业及该企业的几个承包经营项目的承包人进行了补偿,请问,被拆迁企业和这几个人被补偿人的补偿款如何纳税?就这补偿款为房地产公司提供什么票据?
答:一、对取得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企业及个人,可能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1、营业税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供参考的文件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一些拆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列示如下以供参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
《重庆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
《广东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目前的政策,对企业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有如下规定可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
3、个人所得税
被拆迁人是个人的取得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处理,早在1998年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文件就明确,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对房屋拆迁对个人承包经营项目的承包人进行的补偿,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没有特别的规定。
4、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第八条又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实施细则的第十一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未经审核,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缴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取得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企业及个人须给支付补偿款的企业出具什么票据的问题。
国家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我们理解支付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对企业和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开具的票据应是一般性的收据,符合当地财税部门确定认可的,能证明取得索取款项的各种有效、合法的票据。
答:一、对取得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企业及个人,可能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1、营业税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供参考的文件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一些拆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列示如下以供参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
《重庆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
《广东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目前的政策,对企业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有如下规定可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
3、个人所得税
被拆迁人是个人的取得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处理,早在1998年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文件就明确,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对房屋拆迁对个人承包经营项目的承包人进行的补偿,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没有特别的规定。
4、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第八条又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实施细则的第十一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未经审核,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缴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取得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企业及个人须给支付补偿款的企业出具什么票据的问题。
国家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我们理解支付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对企业和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开具的票据应是一般性的收据,符合当地财税部门确定认可的,能证明取得索取款项的各种有效、合法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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