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如何进行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当前,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补充保险及商业保险,这些保险应由单位负担还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形式
目前,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商业养老保险费。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也就是“企业年金”;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为商业养老保险费。单位向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等。
2.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财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范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的财务处理原则:
一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保险费:
各类型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是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三是从应付工资中列支的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
四是由职工本人负担的保险费:
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新准则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应用指南,职工薪酬的范围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既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会计处理上,按规定的提取额,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税务处理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哪些保险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哪些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什么情况下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见下面几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还指出:“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以上文件规定了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扣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再扣除。除此之外,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用,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从上述三个文件可以看出,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外,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其他保险费用,一律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
答:1.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形式
目前,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商业养老保险费。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也就是“企业年金”;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为商业养老保险费。单位向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等。
2.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财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范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的财务处理原则:
一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保险费:
各类型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是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三是从应付工资中列支的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
四是由职工本人负担的保险费:
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新准则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应用指南,职工薪酬的范围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既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会计处理上,按规定的提取额,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税务处理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哪些保险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哪些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什么情况下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见下面几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还指出:“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以上文件规定了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扣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再扣除。除此之外,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用,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从上述三个文件可以看出,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外,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其他保险费用,一律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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