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旅游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哪些属个人应负担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款比较完整地体现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即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真实性原则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费用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实已经实际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有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的可扣除费用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合理性原则是指费用必须是正常的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的会计惯例。这三项基本原则是把握个人应负担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标准。以下几种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需要纳税人注意:
1.个人旅游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第三条规定,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属个人应负担的支出,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中个人消费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进行比例限制,就是要求不得扣除其中的个人消费部分。
3.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部分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像健康险、寿险等属个人应负担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提醒纳税人注意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把握好税前扣除的三项基本原则,严格区分个人应负担的支出,规避涉税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款比较完整地体现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即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真实性原则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费用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实已经实际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有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的可扣除费用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合理性原则是指费用必须是正常的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的会计惯例。这三项基本原则是把握个人应负担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标准。以下几种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需要纳税人注意:
1.个人旅游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第三条规定,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属个人应负担的支出,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中个人消费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进行比例限制,就是要求不得扣除其中的个人消费部分。
3.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部分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像健康险、寿险等属个人应负担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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