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企业做形象代言人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如今,不少企业为提升其企业形象及产品的品牌知名度,不惜重金相继聘请影视歌明星、奥运明星作为其企业的品牌形象代言人、产品推广大使。这种现象已成为企业夺取市场份额的有力武器和制胜的法宝。如1999年安踏聘请乒乓球世界冠军孔令辉为形象代言人。2003年初,帅康正式发布消息,邀请“舞神”杨丽萍担任帅康品牌形象代言人,开启了其品牌整合战略。
请问,这些形象代言人所取得的收入如何按适用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所支付的经纪人或中介人费用是否予以扣除?另外,这些形象代言人所提供的劳务是否都应按“广告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由于这些品牌形象代言人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制作影视广告、演出活动、商业庆典及报刊等媒体宣传,这些行为只要符合营业税纳税条件的应按适用税目缴纳营业税;而个人所得税主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商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一、营业税问题。
虽然品牌形象代言人在代言形式上主要以广告代言为主,但不能一概而论都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缴纳营业税,由于这些代言活动所涉及应税劳务除广告代言外,还包括活动代言、演出代言、海报形象代言等形式,如电台、电视台、期刊杂志等媒体的广告宣传,各种开幕式、开业庆典、楼盘开盘、产品发布会、经销商会议、产品促销活动等,因而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扣缴营业税。
1.制作影视广告宣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缴纳5%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这种形式也是品牌形象代言人的主要活动载体,也即广告代言。
2.参加商业演出活动应按“文化体育业”中的“文化业”缴纳3%营业税。
这里的表演是指形象代言人为企业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3.提供个人的肖像权作照片、海报、画幅等宣传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缴纳5%营业税。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缴营业税。
4.提供其他服务情形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5%营业税。其他服务业,是指如录音、录像等。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对于208号文件中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
因此,在计算上述形象代言人的营业税时,也应对上述文件中起征点的规定予以把握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问题。
1.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时下对品牌形象代言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本上也都是以劳务报酬所得进行计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而取得的所得,在区分任职单位与非任职单位的前提下,对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支付明星经纪人或中介人费用扣除问题。
明星经纪人属于文化经纪人,主要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纪组织。对于品牌形象代言人支付给明星经纪人或中介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计算与扣除一文中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另外,对于一些广告形象代言人所接拍广告,必须按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且所取得的收入要按规定比例上缴的收入部分,根据国税发[1995]171号第十一条规定,演职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收入分成,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品牌形象代言人而言主要是提供个人的肖像权作照片、海报、画幅等宣传形式所体现著作权转让这种形式。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品牌形象代言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取得所得的个人负担;如果被代言单位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不负担税款而使其所得成为不含税所得的,应将个人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再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还应注意的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缴纳的相关营业税等相关税收也应予扣除。
请问,这些形象代言人所取得的收入如何按适用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所支付的经纪人或中介人费用是否予以扣除?另外,这些形象代言人所提供的劳务是否都应按“广告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由于这些品牌形象代言人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制作影视广告、演出活动、商业庆典及报刊等媒体宣传,这些行为只要符合营业税纳税条件的应按适用税目缴纳营业税;而个人所得税主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商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一、营业税问题。
虽然品牌形象代言人在代言形式上主要以广告代言为主,但不能一概而论都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缴纳营业税,由于这些代言活动所涉及应税劳务除广告代言外,还包括活动代言、演出代言、海报形象代言等形式,如电台、电视台、期刊杂志等媒体的广告宣传,各种开幕式、开业庆典、楼盘开盘、产品发布会、经销商会议、产品促销活动等,因而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扣缴营业税。
1.制作影视广告宣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缴纳5%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这种形式也是品牌形象代言人的主要活动载体,也即广告代言。
2.参加商业演出活动应按“文化体育业”中的“文化业”缴纳3%营业税。
这里的表演是指形象代言人为企业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3.提供个人的肖像权作照片、海报、画幅等宣传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缴纳5%营业税。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缴营业税。
4.提供其他服务情形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5%营业税。其他服务业,是指如录音、录像等。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对于208号文件中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
因此,在计算上述形象代言人的营业税时,也应对上述文件中起征点的规定予以把握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问题。
1.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时下对品牌形象代言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本上也都是以劳务报酬所得进行计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而取得的所得,在区分任职单位与非任职单位的前提下,对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支付明星经纪人或中介人费用扣除问题。
明星经纪人属于文化经纪人,主要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纪组织。对于品牌形象代言人支付给明星经纪人或中介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计算与扣除一文中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另外,对于一些广告形象代言人所接拍广告,必须按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且所取得的收入要按规定比例上缴的收入部分,根据国税发[1995]171号第十一条规定,演职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收入分成,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品牌形象代言人而言主要是提供个人的肖像权作照片、海报、画幅等宣传形式所体现著作权转让这种形式。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品牌形象代言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取得所得的个人负担;如果被代言单位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不负担税款而使其所得成为不含税所得的,应将个人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再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还应注意的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缴纳的相关营业税等相关税收也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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