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少注册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假设,A公司2008年6月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其中股本500万元,资本公积为200万元,盈余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经股东会讨论决定,公司按每股1.8元退还股东张三(个人股东)股份,张三在公司的股份为300万股,公司需支付540万元。请问公司减少股本300万,需支付540万元给张三,在退还“股本”300万元的同时另需支付240万元如何列支,是先从“未分配利润”还是从“资本公积”或从“盈余公积”中开支,经济法上如何规定,会计上如何处理?从“资本公积”中支付的部分是否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从“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中开支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依据是什么?另外减少注册资本经股东会同意是否可行?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在*9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强调:*9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9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用);
(三)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具体的流程请咨询主管工商及税务部门。
(3)减资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4)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现行法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对于个人因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照章纳税。对于贵公司的个人股东因减资而取得的540万元按减除原始投资股份300万元为基础,按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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