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分公司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业务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将自己中央厨房统一处理后的食品统一配送到分省自己各所属分公司,由分公司在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下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这种行为是否征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总公司将自己加工的食品配送到自己各所属分公司环节,只要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就属于发生了增值税细则中所述视同销售行为,总公司应按配送食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公司如果不发生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下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只发生将加工的食品配送到所属分公司的业务,那就只计缴上述增值税,而无营业税纳税义务。分公司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按饮食业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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