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费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探讨问题]:
仓储费是仓储业为客户提供仓储劳务而收取的费用,仓储业原本属于营业税的税目范围,收取的仓储费理应缴纳营业税。某油气田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货物囤积在该油气田企业的仓库里,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供货商再开具发票,然后该油气田企业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企业从应付的货款金额中扣收)。2007年至今,该油气田企业共收取仓储费2364447.43元。
对于向供货商收取的这部分仓储费,是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还是缴纳营业税,该油气田企业财务人员研究了税收政策后认为:
1.《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仓储业属于“服务业”税目,收取的仓储费应当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该仓储劳务的发生时间是在购买行为之前,而在购买行为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供货商,这些仓储费是对外提供仓储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是购买货物收取的返还款。同时,在仓储劳务发生时,还不能确定是否一定会购买这些货物,收取的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收取的仓储费,属于单纯对外提供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
3.如果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就要依据17%的税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金401956.06元;而如果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仓储业”收取仓储费的规定,依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18222.37元。两者相比,缴纳的营业税比缴纳增值税要节省税收支出283733.69元。
既然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对仓储费计算缴纳营业税,还可以节税,何乐而不为?于是,该油气田企业财务人员就对收取的这些仓储费,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了营业税。
不曾想,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干部在今年的纳税检查中发现了这种情况,要求该油气田企业对收取的仓储费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
请问:国税局稽查局的作法是否正确?仓储费究竟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疑难解析]:
国税局稽查局的作法是正确的。因为该油气田企业提供的仓储劳务不是一种单纯的服务,存储这些货物具有特定的目的,即为将来的购买行为提前作准备。另外,仓储业不属于该油气田企业的营业范围,如果不是为了将来购买这些货物,该油气田企业是不会随便提供这样的仓储服务的。因此,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具有一定的连带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9条*9款规定,对于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而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情况,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二是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但是,该企业是按购进金额的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的,与销售额有必然联系,不满足*9个条件。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9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该油气田企业虽然不是商业企业,也适用该文件的规定。因此,该油气田企业收取的仓储费应当作增值税方面的业务处理,计算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401956.06元。
在此提醒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仓储业确实属于营业税税目,单纯的仓储费也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该案例中的仓储费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收取的仓储费是按照购进货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它与购进的货物发生了直接联系。对于一些经营业务,税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依照这些特殊的规定执行,所以该油气田企业收取的仓储费,应当作增值税方面的业务处理。
仓储费是仓储业为客户提供仓储劳务而收取的费用,仓储业原本属于营业税的税目范围,收取的仓储费理应缴纳营业税。某油气田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货物囤积在该油气田企业的仓库里,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供货商再开具发票,然后该油气田企业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企业从应付的货款金额中扣收)。2007年至今,该油气田企业共收取仓储费2364447.43元。
对于向供货商收取的这部分仓储费,是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还是缴纳营业税,该油气田企业财务人员研究了税收政策后认为:
1.《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仓储业属于“服务业”税目,收取的仓储费应当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该仓储劳务的发生时间是在购买行为之前,而在购买行为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供货商,这些仓储费是对外提供仓储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是购买货物收取的返还款。同时,在仓储劳务发生时,还不能确定是否一定会购买这些货物,收取的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收取的仓储费,属于单纯对外提供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
3.如果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就要依据17%的税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金401956.06元;而如果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仓储业”收取仓储费的规定,依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18222.37元。两者相比,缴纳的营业税比缴纳增值税要节省税收支出283733.69元。
既然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对仓储费计算缴纳营业税,还可以节税,何乐而不为?于是,该油气田企业财务人员就对收取的这些仓储费,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了营业税。
不曾想,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干部在今年的纳税检查中发现了这种情况,要求该油气田企业对收取的仓储费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
请问:国税局稽查局的作法是否正确?仓储费究竟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疑难解析]:
国税局稽查局的作法是正确的。因为该油气田企业提供的仓储劳务不是一种单纯的服务,存储这些货物具有特定的目的,即为将来的购买行为提前作准备。另外,仓储业不属于该油气田企业的营业范围,如果不是为了将来购买这些货物,该油气田企业是不会随便提供这样的仓储服务的。因此,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具有一定的连带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9条*9款规定,对于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而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情况,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二是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但是,该企业是按购进金额的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的,与销售额有必然联系,不满足*9个条件。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9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该油气田企业虽然不是商业企业,也适用该文件的规定。因此,该油气田企业收取的仓储费应当作增值税方面的业务处理,计算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401956.06元。
在此提醒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仓储业确实属于营业税税目,单纯的仓储费也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该案例中的仓储费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收取的仓储费是按照购进货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它与购进的货物发生了直接联系。对于一些经营业务,税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依照这些特殊的规定执行,所以该油气田企业收取的仓储费,应当作增值税方面的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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