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各类合同的员工工资是否可计入计税工资?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对于一家公司如果有以下几类签合同的员工:交社保的、交综保的、外单位协保的、外单位内退的、外单位退休的。我想问对于外单位协保、内退和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计入计税工资人数?本公司退休人员反聘和聘用外单位退休人员在计税工资人数上有何区别?这些人的工资是否可以做为计提福利费等的基数?
答:(1)2007年汇算清缴对于工资及福利费的税前列支仍执行原税法相关规定。您提到的企业多种身份员工是否计入计税工资人数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中明确: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实践中各个省份也根据该通知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税工资人员界定问题的批复》中就规定:计税工资的扣除应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单作为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员工的工资可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财税政[1999]18号)对于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口径同财税字[1999]258号文一致,您提到的人员只要不违背上海市沪财税政[1999]18号的政策应该都是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且其计税工资可以作为计提福利费的基数。
(2)从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答:(1)2007年汇算清缴对于工资及福利费的税前列支仍执行原税法相关规定。您提到的企业多种身份员工是否计入计税工资人数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中明确: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实践中各个省份也根据该通知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税工资人员界定问题的批复》中就规定:计税工资的扣除应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单作为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员工的工资可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财税政[1999]18号)对于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口径同财税字[1999]258号文一致,您提到的人员只要不违背上海市沪财税政[1999]18号的政策应该都是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且其计税工资可以作为计提福利费的基数。
(2)从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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