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需缴什么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需交哪几种税,税负各是多少,另外申报个人工资所得税是否按减去代扣款项后计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0年第55号)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因此,对您提出的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首先须明确,土地是国家资源,土地使用权只有国家有出让权。其次,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涉及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行为,按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同时缴纳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一)中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涉及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这五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增值额的,按上述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涉及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申报个人工资所得税是否按减去代扣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除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申报全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应全额申报填列各项所得的所得额、应纳税额,在相应栏目填列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最后算出应补(退)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0年第55号)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因此,对您提出的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首先须明确,土地是国家资源,土地使用权只有国家有出让权。其次,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涉及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行为,按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同时缴纳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一)中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涉及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这五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增值额的,按上述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涉及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申报个人工资所得税是否按减去代扣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除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申报全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应全额申报填列各项所得的所得额、应纳税额,在相应栏目填列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最后算出应补(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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