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一房地产企业与一国有企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此块土地原属无偿划拔土地,按国家土地局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并支付给国有企业土地补偿金5000万元,国有企业出具了财政监制收据,土地使用证办理到房地产企业名下。请问:1.此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2.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财政监制收据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按上述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行为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行为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按上述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应取得符合国家税收法规的合法票据-发票。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财政监制收据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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