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解答5则
来源:
网校
2014-12-10
1)关于既对外经营又对本企业职工提供疗养服务的职工疗养院房产税计算缴纳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规定,既对外经营又对本企业职工提供疗养服务的职工疗养院,其所使用的房产不能划分清楚的,若其收入按照对内和对外分别进行核算的,可按照对内和对外收入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考虑我市房产税按季预征,纳税人在每季度纳税申报时,可暂按上年度对内和对外收入比例确定其当季房产税征免比例,申报缴纳房产税。待年度终了后按本年度实际对内和对外收入比例计算本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并在次年*9个纳税期限内对上年房产税实行多退少补。
(2)关于支付因公伤亡赔偿费处理问题
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向因公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1.企业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依企业和职工或家属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赔偿费。
2.涉及民事纠纷的,依法院的判决支付赔偿费。
(3)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处理问题
企业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52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45号)规定,对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进行了税务处理的,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自2007年5月1日起,按税收政策规定折旧年限所提取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4)关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后职工福利费处理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执行:企业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中列支,超过余额的部分,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在税前据实扣除。
(5)关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动迁补偿费处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动迁居民的动迁补偿费,应提供能充分证明该项支出已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上述适当凭据包括开发规划、建设相关手续、补偿协议、动迁居民的房产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规范的领款手续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规定,既对外经营又对本企业职工提供疗养服务的职工疗养院,其所使用的房产不能划分清楚的,若其收入按照对内和对外分别进行核算的,可按照对内和对外收入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考虑我市房产税按季预征,纳税人在每季度纳税申报时,可暂按上年度对内和对外收入比例确定其当季房产税征免比例,申报缴纳房产税。待年度终了后按本年度实际对内和对外收入比例计算本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并在次年*9个纳税期限内对上年房产税实行多退少补。
(2)关于支付因公伤亡赔偿费处理问题
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向因公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1.企业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依企业和职工或家属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赔偿费。
2.涉及民事纠纷的,依法院的判决支付赔偿费。
(3)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处理问题
企业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52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45号)规定,对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进行了税务处理的,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自2007年5月1日起,按税收政策规定折旧年限所提取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4)关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后职工福利费处理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执行:企业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中列支,超过余额的部分,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在税前据实扣除。
(5)关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动迁补偿费处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动迁居民的动迁补偿费,应提供能充分证明该项支出已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上述适当凭据包括开发规划、建设相关手续、补偿协议、动迁居民的房产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规范的领款手续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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