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投资企业从低税率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07年的利润分配是否需要补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2008年投资企业(内资)从低税率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07年的利润分配(投资收益)是否需要补税?外国企业08年取得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预提所得税?
答:1、关于2008年投资企业(内资)从低税率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07年的利润分配(投资收益)是否需要补税问题: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2008年投资企业(内资)从低税率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2007年的利润分配(投资收益),应遵循“实体法从旧”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关于外国企业08年取得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投资收益)是否需要交预提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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