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用取得的贷款方出具的往来票据进财务费用,是否不能税前抵扣?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请问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费用,借款方用取得的贷款方出具的往来票据进财务费用,是否会因为取得票据问题不允许税前抵扣?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法规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您上面所述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行为,出借方应就所收取的利息费用按税收法规规定计缴营业税费,同时给借款方出具符合国家税收法规的票据,借款方才能就这部分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费用在所得税前合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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