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分支机构能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三级分支机构是怎么定义的?它能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吗?税务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答:1、我们没有查到严格意义上的三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96号)第四条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因此,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三级分支机构应属于母公司的孙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单位必须办理营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属于无照经营,将被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同时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其中,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上述分支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具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且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发生应税行为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非一般纳税人,那么在按相关规定领购了发票之后,发生应开具发票行为,可以开具发票。
答:1、我们没有查到严格意义上的三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96号)第四条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因此,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三级分支机构应属于母公司的孙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单位必须办理营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属于无照经营,将被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同时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其中,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上述分支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具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且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发生应税行为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非一般纳税人,那么在按相关规定领购了发票之后,发生应开具发票行为,可以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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