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近日,一家出口货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打电话到江西省信丰县国税局法规股咨询。他们听说最近出台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想知道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日~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一)出口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三)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代理出口协议;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该办法还要求,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日~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一)出口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三)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代理出口协议;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该办法还要求,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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