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公布前成立的外企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2006年12月份从商务厅领取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在当月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外商投资),由于未能在2007年3月16日新所得税法公布前从税务部门办理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请问现在报申请,我们企业能否享受新所得税法五十七条规定的过渡期优惠?税务局现在是否有权不予批准我们的申请?
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新税法的公布之日是2007年3月16日,因此根据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期的企业,必须是在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文)对此作了明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9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因此,贵公司2006年12月份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外商投资),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国税函[2007]365号文同时强调,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贵公司现在申请仍可享受新所得税法五十七条规定的过渡期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批准。
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新税法的公布之日是2007年3月16日,因此根据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期的企业,必须是在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文)对此作了明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9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因此,贵公司2006年12月份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外商投资),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国税函[2007]365号文同时强调,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贵公司现在申请仍可享受新所得税法五十七条规定的过渡期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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