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水泥添加剂公司能否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为一家建材生产企业,产品“HX建材产品—活性建材粉”为水泥成品制作中的原材料,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要求,使用比例也达到了有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2006年该产品“三废”利用比例为70%)。该产品在2003年和2005年分别取得经省、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证书》。我公司2003年6月至2007年3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今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证书》换证过程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委员会认为我公司的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但不应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而是免征增值税政策。我公司认为,作为水泥企业上游的水泥添加剂企业,我公司应和水泥企业享受同等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生产的这类水泥添加剂能否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叶岩生产加工的叶岩油及其他产品。(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该政策第四项规定的,只有符合规定的水泥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你公司生产的“HX建材产品—活性建材粉”为水泥添加剂产品,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据此,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叶岩生产加工的叶岩油及其他产品。(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该政策第四项规定的,只有符合规定的水泥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你公司生产的“HX建材产品—活性建材粉”为水泥添加剂产品,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据此,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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