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渣应该按什么税率征税呢?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所属电厂利用煤炭发电,每年产生大量的煤渣(锅炉未完全燃烧的部分 并含有一定的热值),然后我们将煤渣出售给建材企业,由于煤炭的税率为13%,因此煤渣的税率我们也按13%,但税务部门却认为应按17%征税,请问煤渣是按17%征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规定,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法规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法规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销售煤渣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规定,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法规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法规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销售煤渣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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