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税制(11)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四)地方税征管机构:  地方税的税政与税收征管工作由自治省以及地方政府负责。  1、自治省税务局:  自治省是管理地方行政事务的中央政府机构,负责地方税的税政以及地方税征管的指导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地方税法案的规划、调查与起草、法定外地方税的审批、固定资产折旧认定与评做成标准的制定、跨地区地方税征收权的归属信定,以及国税与地方税关系协调等。自治省内设税务局具体承上述工作。税务局内设规划课、都道府县税课、市町村税课和固定资产税课。  2、都道府财税局或税务课:  都道府县一般设有财税局或在总务总务总下设税务课,负责都道府县税的征管工作。都道府县税务部门除负责本级税收的征管外,还有起草法外地方税征收条例以及法定地方税收征管细则,对辖区内市町村税务的协调工作等。一般市町村政府上报自治省的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经由都道府县税务部门认定后上报。都道府县根据需要在区域内设有税收事务所,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3、市町村财政局或税务课:  市町村政府一般设有财政局或在理财局中设税务课,负责市町村的征管工作,市町村税务部门还负责法外地方税征收条例的起草等工作,都道府县个人居民税也由市町材税务部门代为征收。个人居民税的纳税人无需向市町材税务部门另行申报,用其在国税部门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材料,直接向市町村税务部门纳税。但是,因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免税个人则需向市町村税务部门另行申报纳税。  全国市町村和都道府县从事税务工作的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约87000人,比国税征管人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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