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居民课税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凡个人如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应就其世界性的来源所得向加拿大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居民包括: 1.永久居民 通常新移民在入境报到的那一天开始,便成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了,因为新移民会在这一天与加拿大建立起“居住关系”。 所谓居住关系主要为: 在加拿大有住址;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加拿大; 在加拿大拥有财产; 与加拿大的社会保持联系;诸如:在加拿大开立银行账户、参加省医疗保险、拥有驾照、持有信用卡、为加拿大社团会员等。 2.在国外居住之非永久居民或公民,在一课税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于加拿大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以上者。例如:持学生签证在加国求学之人士,外国人士因经商之需而常停留于加国者。 税务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申请在加拿大扣抵。惟如国外之所得来源地已与加拿大订有双边租税条约,重复课税的部分可依条约中之规定,享有豁免。 非税务居民,是非属前项税务居民之人士。另个人如离开加拿大且与加拿大断绝居住关系,则自离境之日起,成为非税务居民(详见租税规划篇章之示例)。凡个人如为非税务居民,得就其加拿大的收入所得部分向加拿大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在加 拿大存款的利息部分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新移民在报到前为“非税务居民”,仅有加拿大境内产生的所得须向加拿大政府报税(大多数情况下由给付人预扣并缴交此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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