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折衷处理合伙企业税收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以色列所得税法规定,不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直接征税,而对其分派给各合伙人的所得分别征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而是合伙人的集合体。也有人认为,正确的处理应该既不是纯粹的合伙人集合体,也不是纯粹的实体,而应是一种折衷体。该国税务当局前不久发出一份关于合火企业税收的通知,采用了折衷的处理办法。 新通知对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仍按合伙人集合体处理,如其营利所得,仍就分派各合伙人部分征税,但涉及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交易以及合伙人同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则应按一个实体来处理,例如,合伙人同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按独立、公平原则计价。又如,合伙人投入合伙企业的资产或者合伙企业将资产转让给合伙人,这两项都是应税的交易。 该国对合伙企业的权益出售系按出售资产处理。新通知进一步明确计算方法,即根据合伙人原投入合伙企业的现金与资产(按公允市价)计算各合伙人权益的现值净额。又分给合伙人的所得或利得,应增加其权益额,如为损失,则减少其权益额。还规定,对合伙企业清算与公司法人的清算在税收上应等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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