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有哪些优先权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王理生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体现的是公共权利,满足的是社会共同需要,因此税收体现的公权应当优先于满足个别需要的私权。税收优先,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遇到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有关财务时,应优先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体现了国家的政治权利优先于一部分经济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税收优先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又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而纳税人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又清偿其他财务的,纳税人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应该首先用于缴纳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税收绝对优先权的体现。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既欠缴应纳税款,同时其他债权人也拥有对该当事人的债权,而这些债权又未设定担保的情况下,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某县国税局一欠税纳税人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内没有缴纳欠税,国税局在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现该纳税人由于与客户的债务纠纷帐户被法院冻结。国税局通过调查,发现客户在债权上未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于是与法院进行协商,按照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规定,法院解冻该账户,国税局追回了税款。                    应注意的是,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当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再缴纳税款及其他债务;《税收征管法》第42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二、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法律作出这样规定,表明在担保债权人的私益与国家财政收入、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选择赋予税收公益一定的优先性。确切地也可以说该项税收优先权制度是用来解决欠税人利用设定担保债权故意逃避纳税义务,因而,不能单纯的理解为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将直接导致债务人财产的担保性能降低,对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权利的一种侵害。其实,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是真正意义上的“顺位” ,税收与担保债权具有平等的权利。在纳税人同时存在纳税义务和其他设定了担保债务的情况下,税权与债权也可以说是平等的,谁发生在前,就先支付给谁。                    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可以按照以下两层意思理解。一是欠税的纳税人,可以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也可以被留置,但是此时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不能影响税收,否则税收就有优先处置权;二是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额度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数额为限,行使优先权处置价值超过纳税人应缴税款、滞纳金和处置费用的要归还纳税人。                    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优先性,但它属于偶然的、非固定的收入,而税收则是国家长期的、固定的、必需的收入,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两者比较,税收比较重要,应予以优先对待。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税收只包括税款和滞纳金,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税收优先于其他部门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作者:王理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郓城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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