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思考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张莉丽 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提高环境保护,强化环保经济手段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随着“绿色GDBR”概念的提出,标志着经济发展的理念已经发生变化,由此延伸,从财政角度,同样有必要提出“绿色税收”的思路。建立我国环境税收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必然选择。建立环境税收体系有利于矫正“市场失灵”,促进生态环境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促进环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尚未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将排污费作为控制污染的主要经济调节手段,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措施分散于各个税种之中。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排污费制度存在先天不足。如制度缺乏刚性,且设计不科学;收费标准低,收入规模小,而征收成本高,难以适应环境事业的需要;受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其次,现行环境税收制度覆盖面小,系统性差,导向性弱,调控领域有“空白”和“死角”。因此,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应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遵循“谁污染,谁负税”的原则,通过对环境资源予以定价以保证污染者承担其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造成的负面影响。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在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客体、课税对象。具体是指一切与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有关的行为和产品,税基因污染是产生于生产过程还是消费过程而不同,即税基可以是排污行为,还可以是污染产品本身。因此,课税对象是污染行为。 (三)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3)对纳税人在消费过程中发生污染行为的,可以污染的标准浓度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四)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收减免是政府对一些有利于环保的行为或设施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减免额可以看作是政府的补贴及鼓励金。即通过对低能耗、无污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给予税收减免,以及对不同污染危险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进而倡导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理念,结果是,或者因利润水平提高而刺激企业生产,或者因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而刺激消费。这样不但把污染的可能性遏制在萌芽状态,还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先进的环保技术,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 (五)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的税收收入应当作为地方级收入,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2)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 (3)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设计及征收管理涉及诸多环保科技问题,因此,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二、适时开征燃油税 开征燃油税可以减少石油消费与浪费,有利于节约型经济的建设,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汽车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有利于减少石油进口和保证国家的能源安全等。因此,很有必要对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船、飞机等使用燃料的的交通工具按燃料消费量征收燃油税。 及时出台燃油税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节能型及能源替代型机车、车辆的生产和发展;鼓励低能耗、实用型轿车进入家庭;鼓励人们少用油、少跑车,减少环境污染。燃油税出台虽然对跑车多、用油多的出租车行业会带来较大影响,但通过对公交车行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实行公交优先发展政策,不仅不会对人们出行带来大的影响,相反,对于缓解城市交通紧张、净化城市空气、塑造新型城市文明和出行文化来说,可能更符合中国国情。 三、完善资源税 一是扩大资源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资源以及其他资源纳入课税范围。具体资源种类是否征税,征多少税,由全国人大立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配合环境保护工程和生态工程的建设。二是适当提高原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矿等资源税负,限制过度开采,保护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将资源收费转化为资源税,推进税费改革,最终实现对自然资源普遍征税,增强对资源税的调节的力度和广度。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 (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兔的规定。 (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 (4)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净化水、气以及减少污染设施建设捐赠,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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