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各应税项目的计算说明之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度申报来源:作者:日期:2011-08-22字号[ 大 中 小 ]   1、税目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2、“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必填,且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800×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1600×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3)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08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2008年1-2月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3-12月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  “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按实际经营月份累加计算,涉及到年中变化的,应分段计算。例如:当年5月终止经营的,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为1600×2+2000×3=9200元;又如当年9月开始生产经营的,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为2000×4=8000元。  (4)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1月(含1月)至2011年9月(含9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2000×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5)税款所属期起为2011年月份,税款所属期止为2011年9月(含9月)至2011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2011年1-8月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9-12月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  “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按实际经营月份累加计算,涉及到年中变化的,应分段计算。例如:当年10月终止经营的,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为2000×8+3500×2=23000元;又如当年9月开始生产经营的,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的可扣除标准”为3500×4=14000元。  4、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表》自动填列。  5、2011年年度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旧税率-旧税率表速算扣除数]÷12×(2011年1-8月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新税率-新税率表速算扣除数]÷12×(2011年9-12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2012年及以后年度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6、“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7、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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