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资本交易项目检查的应对之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4-26字号[ 大 中 小 ] 2008年以前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只能在投资收益的范围内扣除。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重申了这一规定,但是将无限期递延改为5年递延,在第6年仍无法扣除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2008年以后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作出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明确股权转让损失可以一次性扣除。 2008年以后,一时间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效力问题争议四起,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又专门设计了5年递延的附报表格,更加加重了不允许一次扣除的争议,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也没有明确提出股权转让损失问题,因此各省在2008、2009年的汇缴中处理不一。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而一般的股权转让损失没有纳入自行计算扣除的范围,因此股权转让损失虽然可以一次性扣除,但是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6号公告中,终于明确了该政策,即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至此,股权损失是否可以扣除问题的争议尘埃落定,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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