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生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非营利机构来源:作者:日期:2012-11-06字号[ 大 中 小 ] 6.8 非营利机构 6.8.1 营业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6.8.2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人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2008年1月1日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6.8.3 土地增值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6.8.4 房产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6.8.5 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6.8.6 耕地占用税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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