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贵金属来源:作者:日期:2012-08-03字号[ 大 中 小 ] 4.8 贵金属 4.8.1 增值税 ◎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 ◎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4.8.2 城市维护建设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 4.8.3 教育费附加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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