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生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文化来源:作者:日期:2012-09-19字号[ 大 中 小 ]   6.2 文化  6.2.1 一般性规定  6.2.1.1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等货物,税率为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古旧图书;  (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自2002年6月25日起,符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规定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的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2]81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②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③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⑥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⑦列入财税[2013]87号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①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9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②列入财税[2013]87号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②列入财税[2013]87号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6.2.1.2 消费税  ◎自2002年6月25日起,符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规定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的和从境外迫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81号  6.2.1.3 营业税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上述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9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官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79号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的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自1994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0]45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的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  ◎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6.2.1.4 关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迸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1)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2)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3)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上述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  ◎2002年6月25日起,符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规定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的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2]81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6.2.1.5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上述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上述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6.2.1.6 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  6.2.1.7 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6.2.1.8 印花税  ◎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6.2.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6.2.2.1 文化体制改革  [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转制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1)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2)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营业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转制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营业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企业所得税]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房产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转制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城建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6.2.2.2 动漫产业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0]45号  6.2.2.3 数字电视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3号  ◎对有关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河北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33号  6.2.2.4 文化企业、产品“走出去”战略  [增值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及有关规定,准确计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6.2.2.5 出版物  [增值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②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③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⑥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⑦列入财税[2013]87号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①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9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②列入财税[2013]87号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②列入财税[2013]87号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自2007年9月15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5号  [印花税]  ◎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