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水利来源:作者:日期:2012-04-26字号[ 大 中 小 ]   1.5 水利  1.5.1 增值税  ◎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1.5.2 营业税  ◎农业排灌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1.5.3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1.5.4 耕地占用税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1.5.5 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483号修改并公布(下同)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1.5.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1.5.7 教育费附加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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