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理财规划师考点整理5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04
  夏日炎炎,小编挥汗执笔,整理搜集资讯,供参考。
  第二单元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5诚信原则(P147)
  (一)含义:不隐瞒,不欺骗重要事实。重要事实一般会影响到对方是否和你签订合同或者保险费的高低等。比如说,一个投保人患有多种疾病,如果出具虚假健康证明,投保了某种健康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要履行*5诚信原则。
  (二)基本内容
  1、告知
  (1)告知的定义
  ①广义告知:订立时和订立后
  ②狭义告知:仅是订立时
  (2)重要事实。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四项: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这种动机的事实;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P148,新增内容)。
  (3)告知的内容
  己知或应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标的风险增加的事实等。
  (4)告知的方式
  ①投保人的告知方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方式。
  ②保险人的告知方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2、保证
  (1)含义
  (2)构成
  (3)种类
  ①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②根据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P150)
  (1)弃权
  ①含义:保险人放弃接触合同的抗辩权。
  ②条件:保险人有意思表示;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有违背的义务。
  (2)禁止反言
  ①含义
  ②构成要件
  除斥期间:权利存在的时间。过期作废。
  (三)违反*5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P151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故意、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过失的,可以退保险费。
  谎称、故意制造、夸大(正常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事故。
  (2)保险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责任免除必须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合同即告无效,而且一般不退保费。
  二、可保利益原则P152
  (一)可保利益及构成要件
  1、定义与性质
  (1)定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有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
  (2)性质
  ①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②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③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2、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1)可保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3)可保利益应为客观的确定的利益。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1、含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失去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2、作用
  (1)可保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可保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6限额。
  (三)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需要有,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没有。
  (四)可保利益原则的适用对象(新增)
  1、人身保险
  2、财产保险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的含义。近因不是指最近的原因,而是最根本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近因是保险责任,赔偿;近因是除外责任,不赔。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1、确定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
  (1)由因推果。A→B→C→D。如果保险事故是E。那么A不是近因。
  (2)执果索因。D→C→B→A。
  2、近因原则的运用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非常简单,就看这一原因到底是不是保险责任(承保风险)即可。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①多种原因相互延续
  承保风险→除外责任,要承担。除外责任→承保风险,不承担。
  ②多种原因交替
  新的原因介入,新原因为近因。
  ③多种原因并存
  A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
  B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
  a都是保险责任。
  b均为除外责任。
  c没有除外责任,只要有一个为承保风险,则赔偿。
  d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责任。可分解。只对承保风险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可分解。除外责任为近因,可不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P156
  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2)代位求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含义
  (2)必须具备的条件
  (3)分摊方式P157/P182
  ①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②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③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例:某公司以价值100万元的物品,分别向A、B、C三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40、60、100万元。当发生保险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80万元。问按不同的分摊方式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解析:
  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 限额责任 顺序责任
  A 16=40×40/(40+60+100) 17.7=80×40/(40+60+80) 40
  B 24 26.7 40=80-40
  C 40 35.6 0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1、现金赔付
  2、修理
  3、更换
  4、重置。适用于不动产保险。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定值保险
  2、重置成本保险
  3、施救费用的赔偿。另行计算,但*6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人身保险(新增)
  花无重开日,人无再少年。大家加油,高顿网校与你同行,小编祝你成功!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理财规划师 > 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