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0日,一般纳税人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入一批建筑材料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装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0万元。如果处理不当,企业会产生涉税风险。为此,财务人员有二种处理方式:*9种情况是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第二种情况是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假设2016年8月销项税额是400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那么该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9种情况下,由于购进建筑材料成本未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该300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00-300=100(万元)。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购进建筑材料成本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抵扣。2016年8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00×60%=18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为300×40%=120(万元),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2017年8月再重新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允许抵扣120万元。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00-180=220(万元)。
本文转载自中国税务报;作者:李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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