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过节费等形式的违规发放津补贴将有法可据,有法可处。
  财政部联合监察部、审计署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于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此规定列举了12种将被惩罚的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其中,商业预付卡和将执收执罚与津补贴挂钩等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重灾区”悉数在列。
  对此,相关专家表示,上述规定的实施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机关、事业单位发放津补贴行为将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和规则框架。
 
  收入 偏低不应成为借口
  或许,与国外相比,我国公务员的整体收入偏低。但是,收入偏低不应成为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的借口。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某合伙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职人员根据其劳动付出取得合理的透明的收入是应该的,但通过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来“抹平”收入差距不仅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导致权力利益在灰色地带不受限制地膨胀。
  事实上,真正使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泛滥的主要原因在于机关、事业单位拥有自己的资金来源。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方红星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的收支活动并没有全部纳入预算或参照预算管理,这些单位仍有自己可以独立支配的资金。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权力过大,或者有从事经营活动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的职能或下属单位,这也使得违规发放津补贴有了相应的资金来源。
  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些资金可以不受预算约束。虽然此次规定中有条文明确打击单位收入与津补贴绩效直接挂钩的违规行为,但如果不建立合理健全的预算制度,违规发放津补贴将产生别的形式,难以根除。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王仲兵认为,杜绝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核心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也就是说归根结底还是制度问题。
  所以,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共预算制度和审计制度是执行上述规定的有效手段。
  对此,方红星指出,如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预算管理,违规津补贴就不可能有资金来源。
 
  引入第三方监督
  在现阶段,国家审计署承担了一部分对公职人员发放津补贴行为的监督职能。但因现行行政体制权责划分通常会导致审计机构不独立,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监督效力。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督的形式来监管津贴补贴发放行为。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以承担一定程度的监督职能。
  而谈到第三方监督的领域,方红星认为,支付方式和环节是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可以重点考虑的领域。
  “例如,对于随同工资和合法津补贴一起发放的‘搭车’发放的违规津补贴,可以采取统一办理工资卡、由财政集中向工资卡发放工资和津补贴的方式,从而起到监督作用;通过开户银行财政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和跟踪,也能奏效。对于单独发放的违规津补贴,账内资金可以通过开户银行跟踪,账外资金则需要通过不断加大查处‘小金库’的力度来解决。”方红星说。
  但是,合理引入第三方监督还应该考虑一些现实问题。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诉记者,无论是何种业务性质,中介机构都需要对被监督机构具体执行的发放依据予以明确。然而,就津补贴而言,目前各地间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其发放津补贴所依据的法规层次也差距极大,且行政效力不一。缺乏明确的依据,会导致第三方监督实务执行过程中对违规认定的困难。
 
  加速政府职能转型
  有学者认为,此规定对于打击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起到了“领路带头”的作用。
  另有分析人士表示,此次发布的处分规定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法规,属于解决现实问题的过渡手段。
  那么,若要从根本上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究竟应该以何种方式呢?王仲兵告诉记者,要从根本上解决违规发放津补贴的现象,从宏观层面来看就是完成政府从政治统治型和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社会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此,要机构精简,比如将更多的事业单位向企业改制。而从微观层面来看就是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退出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这些方面要有直接体现。
  “我们必须意识到,公务员只是从事公共事务的非常普通职业的员工,其本质上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职权’,因而必须履行职业规定的责任义务,进而享有相应劳动报酬,但不能有高于其他‘职业’的任何特权。”王仲兵说。
  另外,方红星认为,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构成很复杂,不宜“一刀切”。除全额拨款、负有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以外的事业单位,应通过加快改革,尽快回归本应具备的属性。如果把那些需要激发活力的准事业单位管死了,相信也违背了政策出台的初衷。
 
  (刘安天:中国会计报专栏作家)

  文章来源:会计师世界:http://www.ac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