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屡屡被曝虚假销售、夸大盈利等问题的中联重科再出“事端”。日前,有市场人士爆料称,其已向香港和内地两地证监会及港交所实名举报中联重科“财务造假”,称中联重科存在“涉嫌操纵利润以及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两大违法违规行为”。香港证监会已经初步审理上述举报,而港交所也已收悉材料并正“进一步了解”,而中国证监会方面对此事件尚未回应。同样一件事,两个不同反应态度。
  这种“曲线救国”式的揭露造假行为,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实属无奈,但也反映了内地和香港在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差距。
  近年来,对一些在香港和内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虽然当事人同时向两地监管部门举报甚至是先向中国监管部门举报,但往往都是在香港先被调查、处理,然后境内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感觉我们的监管部门的行动总是慢一拍,而且惩治的力度却又轻许多,威慑力度明显不足。这说明,在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内地确实有许多值得向香港学习的地方。
  只要香港证监会觉得有市场失当行为“已发生、正发生或可能发生”,便可寻求资产冻结令,毋须以刑事裁决为先决条件。
  最值得学习的是香港完备的法制。打击和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完备的法制是基础。在香港,规制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主要是《证券及期货条例》,这一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在2003年4月1日生效。通过这一条例,香港建立起了比较公平、高效率及高透明度的证券期货市场和现代化的监管架构,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吸引更多发行人和投资者进入市场,促进市场发展。
  香港证券监管法制特别是《证券及期货条例》值得我们学习的内容有许多,比如其确立的科学灵活的监管架构,投资者便利的维权机制等,但最值得我们学习的还是其对违法行为严厉的监管和制裁措施。比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规定,只要证监会觉得有市场失当行为“已发生、正发生或可能发生”,便可寻求资产冻结令,毋须以刑事裁决为先决条件,对于招股文件失实、财务造假等行为,则可以责令企业向投资者退回全部集资。正是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台资公司洪良国际因造假行为,被香港证监会勒令退市并以10.3亿港元巨资回购全部7700名公众投资者手头的股份,洪良国际的保荐人兆丰资本,则被证监会永久吊销牌照并罚款4200万港元。香港对违法行为本身不仅处罚严厉,而且,一旦查证属实,监管部门的调查费用都可以由违法者承担。比如,2009年11月香港“泛海”案宣判时,不仅4名被告均被处26至30个月监禁,同时还分别被判向证监会各支付28万多元调查费。而我们的证券法律法规在某种意义上似乎是“鼓励造假”,比如,2005年和2006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报告中虚增净利润达4500万元,证监会根据法律规定,对一系列造假行为仅给予50万元罚款,公司相关人员仅处39万元罚款,这一罚单与公司通过造假获得的巨大利益形成极大反差。
  另外,香港证券监管法制的“与时俱进”也值得我们好好学习。《证券及期货条例》2003年4月生效后,香港依据实践发展,多次对其修改补充,或者增加相关附属法例,最近几年更是年年修改,每次修改都填补了一些“现实漏洞”,都提高了投资者保护力度和监管水平。
  坚持“勿以案小而不为”的执法理念,认真地受理每一件举报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并且给予举报者回馈。
  二是学习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责任意识。香港证监会非常重视公众举报,坚持“勿以案小而不为”的执法理念,对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只要有公众依《证券及期货条例》要求举报,香港证监会都要认真受理,而且承诺在接获投诉后两周内初步回复投诉人。虽然其每调查100宗案件,最后可能只有5宗值得跟进,但香港证监会依然认真地受理每一件举报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并且给予举报者回馈。为了对投资者负责,香港证监会安排专人负责监察证券市场中的异动变化,一旦发现有成交量突然放大、股价突然上升的“异动股”,就会立即调查涉及股票的买卖盘来源,如果找到疑点和不合理性,就正式立案调查。反观我们的监管机构,在受理公众投诉、主动监察市场方面,与香港监管机构的差距确实非常明显。
  独立地行使监管职责,从不考虑“保持经济增长、经济平稳、扶植先进行业、社会稳定”等不相关因素
  三是要学习监管部门公正独立的执法品格。香港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只服从法律,不受政府机构、司法部门和其他单位、组织的干扰;独立地行使监管职责,从不考虑“保持经济增长、经济平稳、扶植先进行业、社会稳定”等不相关因素,虽然时常有“执法过于严格令企业难以度日”的指责,但香港证监会依然严格坚持程序正义,独立执法。正是如此,香港证监会才有查处首富李嘉诚旗下长实拆售酒店房当住宅卖的违法行为,实现了“令超人下跪”的壮举。而我们的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考虑的不相关因素实在是太多了!相当多的违法违规行为,之所以无果而终或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都是源于监管部门受到来自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等多种因素干扰,不能公正独立执法。
  香港确立了一套完善的制衡机制来制约证监会
  四是要学习香港科学的制衡机制。为保证香港证监会能够依法履职,真正成为证券市场守夜人,香港还确立了一套完善的制衡机制来制约证监会。
  这些机制包括:在证监会内部设有非执行董事,他们是证监会履职行为的“前线监督者”,对证监会的不当行为可以直接提出意见;任何人均可就其运作程序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证监会须配合接受审查;设立了独立及非法定的程序覆检委员会,可以复核证监会的运作程序及审核其所采取的行动。另外,香港还设立了“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一个由全职人员出任的独立上诉审裁处,由一名法官出任主席,该审裁处受理就证监会涉及不同范畴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当然,香港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等也要接受司法审查,其强制令也需申请法院批准,这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制衡机制。
  反观我们的监管部门,虽然权力职责众多,但对其不依法履职行为,面对各种财务造假等事件,一直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公众意见虽多,但监管部门却少有改进。在这方面,我们应当认真地向香港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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