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下称“73号令”),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下称“26号令”)同时废止。为确保73号令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2013年3月11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下称“《新旧衔接规定》”)。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定发布《新旧衔接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谈一谈《新旧衔接规定》的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

答:对26号令进行修订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应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面临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修订后发布的73号令结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实践创新,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例如,考试各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各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适当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等。其中的部分内容,有的涉及到会计从业资格考生或会计人员,有的涉及会计管理机构。因此,通过制定发布《新旧衔接规定》,对有关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是贯彻“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务实举措,体现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工作理念,能够指导会计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更好地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生或会计人员的利益。

财政部高度重视《新旧衔接规定》的制定工作。在修订26号令的过程中,就开始着手研究有关问题,寻求妥善解决新旧政策衔接的方案。73号令发布后,我们及时印发征求意见稿,就新旧政策衔接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对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随后邀请部分省市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一线工作人员,召开座谈会,逐字逐条对新旧政策衔接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达成了共识,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

问: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方面,73号令的部分规定不同于26号令。在从26号令过渡到73号令的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从业资格考生应当着重掌握哪些方面内容?

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73号令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对26号令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强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二是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在从26号令过渡到73号令的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从业资格考生应当分别着重掌握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抓紧建设完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在前期开展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过程中,绝大多数会计管理机构已经开发建设了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组织开展了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或进行了试点,仅有极少数会计管理机构尚未进行试点。为此,已经开发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的,应当认真总结建设经验,科学完善系统设计,不断优化系统功能;尚未开发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的,应当及时启动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建设,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倒排建设工期。《新旧衔接规定》要求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的验收工作和全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的接收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期。26号令未明确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的通过方式,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地区(部门、系统)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例如,有的地区规定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长达2年。73号令强调的“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因此,73号令开始实施后,对于尚处于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就需要妥善研究解决新旧政策衔接问题。考虑到部分地区持有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人数较多,需要有一定的过渡时间。

基于这种考虑,《新旧衔接规定》明确指出,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允许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有不超过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2014年12月31日。对于持有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来说,应当在所在地区(部门、系统)规定的过渡政策期限内,及时报名参加相关科目的考试。

问:73号令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方面,适当简化了26号令的部分规定。对此,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如何理解?

答: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方面,73号令主要是在三个方面对26号令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领取时间;二是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三是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定期换证制度。因此,在从26号令过渡到73号令的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着重掌握以下三方面内容:(一)26号令未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人员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的会计管理机构规定了领取时间,有的没有规定领取时间。73号令开始实施后,对于已通过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就需要妥善研究解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领取问题。基于现行实务作法不同的客观现实,《新旧衔接规定》明确指出,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如果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期限的,考试通过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如果没有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期限的,考试通过人员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

(二)73号令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贯彻“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适当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不再要求考试通过人员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而是要求考试通过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相关信息的准确无误,《新旧衔接规定》明确指出,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可以通过要求考试通过人员填写《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等方式,记载、更新领取证书人员的从业档案信息。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区(部门、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等内容,记载、更新从业档案信息。

(三)由于会计人员流动频繁,有关信息需要更新,以便于管理,73号令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并对定期换证的时间、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履行的手续等做出明确要求。在此之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定期换证以及换证的周期等内容,26号令均未予以明确,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地区(部门、系统)的作法不尽相同。基于这种客观现实,《新旧衔接规定》明确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日期,但是最迟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则应当按照73号令的规定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地区(部门、系统)规定的换证日期,换领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问:在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方面,73号令突出强调应当建设完善相关的信息系统。在从26号令过渡到73号令的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着重把握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在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方面,73号令突出强调会计从业资格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时建立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在从26号令过渡到73号令的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着重把握以下三方面内容:(一)加快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各地区(部门、系统)相继组织开发建设了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的信息化。73号令发布后,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总结经验,完善系统,抓紧建设,在2013年7月1日前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建设。73号令对会计从业人员档案信息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建设,并在2013年7月1日前将所管理的会计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更新,确保上传会计人员信息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同时,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信息项的确定办法。通常情况下,“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应不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且不得随意变更。

(三)加快会计人员服务网站建设。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73号令有关规定,在2013年7月1日前开通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人员服务网站,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变更、业务预约等功能;会计人员网上信息查询条件应当至少同时录入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两项内容,查询显示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姓名、性别、照片、首次发证日期、换证日期、会计从业资格归属管理机构、继续教育以及奖惩信息等内容;已办理调出手续的持证人员信息,应当继续保留在调出地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直至其完成调入手续后方可删除或转入备查库。

问:73号令第36条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做出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应当如何理解?

答: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人员长期从事会计工作,能力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此,73号令为妥善解决实际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衔接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应当着重掌握以下内容:(一)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会计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会计管理机构在核实无误后,才能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会计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会计管理机构在核实无误后,才能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会计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单位证明,同时由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进行核实后,才能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上述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以便顺利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问:在贯彻实施《新旧衔接规定》过程中,对会计管理机构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会计管理机构是贯彻实施《新旧衔接规定》的主体,长期工作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9线,其工作成效直接影响到会计从业资格考生或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为确保《新旧衔接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一是认真学习研究,领会精神实质。《新旧衔接规定》分别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证书发放、信息化管理、免试取得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深入研究探讨,努力掌握其精神实质,确保不走样、不变形、学到位,为贯彻实施奠定扎实的政策基础。

二是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制度保障。《新旧衔接规定》分别在单科合格成绩的有效期限、已持有会计证的换证日期、“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信息项的确定办法等方面,要求会计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

对此,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已经掌握的实际情况,结合调查研究,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有效可行管用的政策措施,为《新旧衔接规定》的贯彻落实到位提供配套制度保障。

三是抓紧系统建设,奠定技术支撑。《新旧衔接规定》分别在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建设、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会计人员从业档案系统建设、会计人员服务网站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前期开发、组织建设系统的基础上,积极争取预算资金支持,及时总结建设经验,科学完善系统设计,不断优化系统功能,为73号令和《新旧衔接规定》的贯彻实施奠定技术支撑。

四是配备得力人手,做好服务工作。73号令和《新旧衔接规定》的贯彻落实,最终需要人来具体实施。会计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科学设置工作岗位,细化工作流程,明确界定岗位职责,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同时针对会计从业资格考生或会计人员的来信来电咨询,安排专人答疑解惑,取得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