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小编在10月21日为您整理了一则业界评论的文章:严重违法致退市不能退了就没事了——张远忠
对于证监会今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强制退市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此前臭名昭著的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事件,使投资者痛恨不已。此番,对两种严重违法行为实施退市,证监会回应了市场的关切。但是,不能一退了事,除追究发行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还一定要追究发行人的民事责任,让其真正付出代价。绝不能任其通过包装上市,把股市做为提款机。
对于证监会今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强制退市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此前臭名昭著的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事件,使投资者痛恨不已。此番,对两种严重违法行为实施退市,证监会回应了市场的关切。但是,不能一退了事,除追究发行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还一定要追究发行人的民事责任,让其真正付出代价。绝不能任其通过包装上市,把股市做为提款机。
刘俊海称,对于强制退市的,不仅发行人有责,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及责任人,亦不能免责,应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他认为,《意见》的实施在交易所。因此交易所在修改其上市规则时,应和证券法的修订相衔接。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对于财务指标的要求,需要重新考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要慎重对待退市,不能将退市做为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的手段。对于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导致退市的,要分清两种情形,对于根本达不到发行条件而进行欺诈发行或发布严重的误导性陈述,应当退市;对于有欺诈行为或者有严重误导性陈述,但还符合上市条件的,应在发行人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后,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可不终止上市。当然,该退市的坚决让其退市,未被退市的,其控制人将更专注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称,根据《意见》只要是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且受行政处罚,用“或者”,意味着无论是否被移交司法或被定罪,都应退市。发行人不仅应当受到法律追究,而且其为发行付出的费用也将付诸东流。
张远忠认为,根据《意见》的规定,交易所不该为达到退市条件的公司再行仁慈,有了ST(特别处理),还要再设个*ST(退市风险警示)。该退市的不退,垃圾公司会成为堰塞湖,劣币驱逐良币,价值投资难以实现,股市谈不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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