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于电信业有什么样的影响?电信业又应该如何应对?下面我们就以某省的电信行业实例来看看。
  目前“营改增”试点工作正在向全国各地和更多的行业扩展,日前举行的国务院会议明确指出,择机将邮电通讯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电信业采取“营改增”后,将会对企业带来一系列的影响,企业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这一挑战,如何突破困境实现发展,正是本文的立意所在。
 
  一、“营改增”对某省公司的影响
  “营改增”对电信业税负的影响分为正反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消除营业税的重复征收,实现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这是“营改增”的基本目标,实现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另一方面是消除营业税的重复征收,但并未实现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也就是说进项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负“不降反升”,从而造成税率变动的增税效应。
 
  (一)对企业业务活动的影响
  企业通过代理采购模式采购货物时,需满足相应条件,否则将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如果代理机构的代购货物行为不完全满足相应条件,且按照代理业务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稽查时会认定视同销售,要求其缴纳增值税。
  根据视同销售的规定,某省公司目前的许多促销活动都可能被视同销售,如开户送礼品、办宽带送礼品、存话费送手机、存话费送话费等。在营业税下促销活动作为整个收入的一部分,不会被征税,但是在增值税下被视同销售,将会作为单独的销售收入被征收税额。例如存200元话费赠送100元礼品,在营业税下只按照200元计营业收入,但是在增值税下,赠送的100元礼品将被记入营业收入,也就是说增值税下的营业收入变为300元。而增值税相比于营业税征收更高的税率,因此营业收入增加后税负同时增加。显然继续按照之前的促销活动,将增加企业税负,因此某省公司许多业务活动面临巨大冲击。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营业税征收阶段,邮电通讯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后税率为11%(可能采用的税率)。对同样的营业收入在不同的税制下,企业产生的税负并不相同。假设某省公司在201X年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含税额),营业成本800万元中可抵扣进项额分别取750万元、697.3万元和650万元。通过表1可以比较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税制下,实际缴纳税额和税率。
  从表1可以看出税负的增减,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密切相关,营业税与增值税税负相等的临界点是可抵扣进项额取697.3时(实际该数值为倒推所得)。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额越多,企业税负越小。但对企业来说,并不是营业成本越高,取得越多的可抵扣额越有利于减小税负,因为成本增加将直接减少企业的利润。营业成本的增加不仅涉及可抵扣进项税的问题,还影响企业的利润问题。
 
  (三)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我国的营业税是价内税,1000万元的收入包含营业税,但增值税是价外税,1000万元应扣除99.1万元的增值税,得到扣除价外税后的营业收入为900.9万元。通过表1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企业的应缴税额发生了变化,由此企业的利润也会发生变化。沿用表1的数据测算两种税制下企业的利润额。
  表2中数据显示在营业税下企业的利润为170万元,而在增值税下企业的*5利润为76.1万元(发生在营业成本中可抵扣进项额*5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对于同样数额的收入和成本,在“营改增”后,利润出现了大幅度的下滑(不同抵扣进项额下利润分别减少55.2%、58.3%、59.9%)。
 
  二、某省公司的制度创新及业务模式变革
  移动互联网的持续创新促进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推动移动互联网业务对传统业务的品牌替代和产品替代,移动互联网成为未来网络发展的趋势,而电信业已经进入深层次的改革与调整。因此对电信业来说,“营改增”不仅是挑战,更是机遇。面对“营改增”对电信业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对某省公司来说,应从制度和业务两个方面进行创新,适应税制改革要求,促进企业发展。
 
  (一)制度创新
  对支撑业务的制度进行创新,发展专业化细化组织结构,建立与完善增值税管理系统,减轻公司税负。对增值税开具、审核和抵扣等环节以及相关内容,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和审核。
 
  1.改革管理模式
  建立追求效益、协同合作的快速响应机制,以适应未来“营改增”的试行和运转。增值税计税复杂,可抵扣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影响成本和税金支出的关键,不仅要求财务人员熟悉增值税抵扣,更要求营销、采购和工程人员熟悉财务和税务知识,共同协作实现进项税的充分抵扣。运营商之间需要改变过去竞争大于合作的局面,相互协调合作,配合行业调整与国家政策之间的协调,争取更低的增值税税率和政策。
 
  2.专业化细化组织结构
  电信业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具有紧密联系的基地模式,既不符合电信业战略调整的思路,也不适应未来“营改增”的基本要求。因此大力发展专业化细分组织结构,实现内部结算市场化。不仅会减轻公司税负,更加满足“营改增”的业务需求。
 
  3.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内部控制对企业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面对“营改增”可能带来的变化,加强内部控制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尤其是在业务和系统两个方面。在业务方面,加强对视同销售过程中的分类管理,完善营销模式的转变,取消定额发票的使用,确定合理的展示详单、账单和发票金额的流程;完善供应商数据,管控供应商信息,严防发生信息错误和造假;在系统方面,落实对“营改增”后业务的支持,实现价税分离控制,建立专门的增值税管理系统,加强发票在开具、审核和抵扣等环节的管理。
 
  (二)业务模式变革
  “营改增”要求企业对业务流程进行变革,以应对组织面临的内外部变化。某省公司面对“营改增”的挑战,从经营模式、供应商选择和增值税匹配三个方面进行业务模式变革。
 
  1.经营模式的变革
  某省公司包括采购、销售和人力等众多平台系统,“营改增”后各个支撑系统都面临改造,而这些系统是多年建设的,短期内全部改完难度大。因此需要在现有平台和系统的基础上实现流程再造,加快推进一体化IT系统的建设,争取短期内完成转换,适应“营改增”的需求和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加速生产销售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大服务体系完善,由管理协调转为流程运营。
  电信业近年来的实物赠送和预存话费送礼品的促销模式,在“营改增”后,将面临被视同销售的风险,企业税负将会增加。因此必须改变现有的经营模式,变通促销活动,减轻税收负担。
 
  2.匹配增值税的销项和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企业可以将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因此对企业来说,首先应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尽可能争取更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其次企业应适当调节当月实际增值税纳税额,对于收入多、增值税销项额多的月份,通过增加采购量提高增值税进项额,反之则应减少采购量降低增值税进项额;电信业关系国计民生,如何确定合理的税率,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决定是否能够顺利完成“营改增”的转换,对电信业来说,在未来采用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应争取对增值服务业务采用更低的增值税税率。
 
  3.供应商选择的变革
  在“营改增”的试行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作为一般纳税人,并对供应商的进项抵扣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某省公司的部分供应商并不满足该条件,因此需要对原有的供应商进行梳理,降低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更换供应商,完成供应商税务信息的梳理与补录,开展相关的IT系统改造。
  对原有的采购模式,需按照“票、款、货”三流一致的规定进行调整,即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与接受货款的单位一致,才能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对现有各类采购代理业务模式进行梳理,分析代理业务是否符合代购货物的规定,规避可能带来的相关税务风险。根据不同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在利润相等条件下,对不同纳税类型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测算不同情况下不同供应商的价格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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