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小编在10月23日友情提醒您认真仔细阅读这篇业界评论:依法治国是*10的出路——时评
“依法治国”从无到有;从引起争议到写入宪法;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历经了漫长而艰难的历程,成为中国法治与民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
“依法治国”从无到有;从引起争议到写入宪法;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历经了漫长而艰难的历程,成为中国法治与民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反腐持续高压的前提下,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议题锁定为研究“依法治国”,本身已成为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事件,而全会所释放的法治信号更令人期许。
《*9财经日报》对话“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推动者——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教授,回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确立之路。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老一辈法学家坚持法治信念,与决策高层对话、向大众媒体发声,将象牙塔之中的法学研究转化为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和民主进程的现实力量。
李步云教授与江平、郭道晖并称为“法学三杰”,在推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他在学术与实践、激进与保守之间保持了高超的平衡,在我国法学进程中留下了深远和厚重的一笔。
*10的出路是依法治国
*9财经日报:10月在北京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在全面部署深化改革的背景之下,四中全会有何意义?
李步云:在党的历史上,中央全会讨论依法治国、法治问题,专门作出决议,这是头一次。全会曾讨论过农业问题、改革问题、财经问题等;唯独依法治国,从来没有过。
*9,总体而言,要巩固改革取得的成果,必须依靠法治;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依靠法治。
这涉及到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系。深化改革必须依法进行。每项改革措施都要转化为法律,取消、修改过去老的法律法规,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改革最终必然落实到法律上,要用法律的程序来改革,并用法律来巩固改革成果。
第二,新一届国家领导人认识到现在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基于国家长治久安的考虑,*10的出路就是依法治国。
这也是历史的反面教训。我在1979年写下《论以法治国》一文,其背景就是基于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认为其*5的问题是违法,侵犯公民权利,把宪法当做一张废纸。
法学界普遍认为,这篇文章*9次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实行依法治国,也从此开始了“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这三大派的激烈争论。
第三,过去几年间,我国政法工作思想僵化,有些提法、做法甚至出现倒退。法律体系自身需要改革。政法工作必须要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要进一步改革,过去错的提法要纠正过来。
比如,“三个统一”的提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只能在法律范围和幅度内考虑。如果说政治效果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突破法律的要求和原则,就是错误的。此外还否定“司法独立”、“三个至上”、“四个忠于”等提法都是不妥当的。
第四,将依法治国放到中央全会讨论,是我国法学学者长期呼吁的,说明现在中央对学者的意见也是采纳的。
法治中国八大标准
日报:你刚刚谈到,过去几年里,我国政法工作思想僵化,有些提法、做法甚至出现倒退。你认为,我国政法工作在过去存在哪些立法或司法上的障碍?
李步云:在当下,我国还没有建成法治国家,还有人治因素;法律的权威还不够,个人的思想意识观点就会起很大作用。而这个现象本不应该存在,一旦人治的问题解决了,就意味着法治国家建成了。
所以我把这一情况归纳成四中全会研究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一,说明意义很重大,说明现在党中央越来越清醒,决心也很大。
日报:四中全会讨论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你认为在宏观层面和中观层面应该涉及到哪些关键议题的改革?
李步云: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什么叫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有什么具体要求和标准。
这不是一个新问题。1995年,我们课题组给中央政治局做法制讲座时,一位中央领导同志就提出来:过去没有“法治国家”这个概念,你们既然提出来,就要说清楚,什么叫法治国家,有什么要求和标准,我们还有哪些缺陷,应该怎么做。
我曾经提出“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发表在《人民日报》上,影响比较大。其思路就是解决两个问题:*9是有良法。法治国家有一套完备的、完整的、良好的法律;其二,这套法律得到所有政党、国家机关和个人的严格遵守。
我认为,法治中国应该做到这八条:人大民主科学立法;执政党依法依宪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治理;法院独立公正司法;健全权力监督体系(检察院是其中核心一环,还包括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等);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法律文化繁荣昌盛。
四中全会要谈论的议题,一定在这八条的范围内。三中全会提及了五个方面,“全面“两个字还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四中全会要在八个方面找问题做文章,抓住要害,从而全面建设法治国家。
五个历史节点
日报: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经历了怎样的曲折和坚持过程?我国又是怎么样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的?
李步云:党的十五大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成为了党的主张和意志。1999年第三次修改宪法时,正式写进宪法,标志着由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这一成果的取得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我总结出了党的十五大前,有一个理论准备和实践阶段,其中有五个关键节点。
*9,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提出了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确立法律的极大权威,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组织不要过多干预司法机关具体办案。这些都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尽管没有出现法治二字,但体现了法治精神。
第二,《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64号文件”),于1979年9月9日正式下发。
当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即将通过,胡耀邦同志要求起草一个中央文件,认真研究一下党内有哪些规定不利于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应当改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决定让我去完成这个任务。
这一文件除了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还做出了其他不少重要决定。例如,文件指出,刑法等七部法律“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
这是在党的重要文献中*9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学术界和老一辈的政法工作者认为,是我们党的历史上民主法治思想上的一个里程碑。
此外,文件还指出,“执行法律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一致的。今后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都必须有利于法律的执行,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第三,在“四人帮”审判结束后,中央叫书记处起草一个文件,来总结审判四人帮和林彪集团的经验。全称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里程碑——评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此文于1980年11月21日在《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发表,但这一文章经由多位中央领导审定,实际上代表党中央的意见。
最为重要的是,该文总结了这次审判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五大基本原则:司法工作独立原则、司法工作民主原则、实事求是、人道主义、法律平等。具体分析了这次审判如何体现这五大原则。最后有一段话,“这次审判标志着我们国家已经走上了以法治国的道路”。
第四,1981年7月,我撰写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文,投寄给了光明日报。但报社一直压着不敢发,一直等到党的十二大修改党章,写进“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后,文章得以发表于1982年11月。
第五个节点是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写进了“法律平等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与此同时,宪法的序言还特别强调,宪法制定以后,任何国家机关,任何政党,武装部队和社会组织,社会企事业组织和广大公民,都要严格按宪法办事,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这段话里的要害是什么呢?任何政党包括共产党、武装力量都要按宪法办事。应该说1982年宪法体现了依法治国。
这部宪法历经了四次“大修”,将保障人权、依法治国都写进去了,同时进一步肯定了市场经济。
接下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十八大要求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司法人权,还提出建设“法治社会”,以及“法治思维”等新提法都表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仍处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
日报:历史潮流浩浩荡荡,你曾经说过,实现法治的进程需要30到50年,现在看来,还需要多长时间?
李步云:我认为还需要二三十年。客观上从物质条件来说,我国实现法治的进程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相适应的。实现这一强国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法治国家的建成。没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没有一定的制度保障,比如说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民主制度进一步发展,法治国家建不成。
从主观上讲,国民观念的变化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要理解这一过程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我坚信,在党的领导下,中国梦,包括法治梦,是一定能够实现的。根本原因在于,这是勤劳、智慧、勇敢的13亿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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