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小编在10月31日为您整理了一则业界评论的文章:创业板制度完善比制度创新更重要——皮海洲
  今天是10月30日,是创业板开板5周年的日子。创业板自2009年10月30日正式上线以来,5年间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共有400余家公司成功在创业板发股上市,股票市值超过2万亿元,融资金额达到2774亿元(截止10月24日),为支持中国经济的转型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创业板5周年的成就有目共睹。不过,国人对创业板寄予的希望也是巨大的。所以在此创业板成立5周年之际,有关创业板的制度创新话题也成了创业板5周年的热门话题,诸如不盈利的互联网企业上市、对赌协议合法化、推动VIE架构企业回归、试点多重表决权、放开股权激励限制性规定等相关政策,都成了创业板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说这些制度创新不一定完全属实,但允许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与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上市,却已形成了“白纸黑字”。在10月初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里,证监会提出将积极研究制定方案,推动在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支持创业板的良性发展。在10月17日证监会例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也表示,证监会正在进一步研究创业板设立专门层次的规则。可以说,创业板制度创新是创业板下一步发展难以回避的一件大事。
  应该说,在创业板进行制度创新是必要的。如果说A股市场曾经是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试验田的话,那么创业板就是A股市场的试验田,所以一些制度突破与创新率先在创业板实施,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实际上,在制度创新问题上,创业板已经有了成功的尝试,比如创业板的小额再融资制度,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不过,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下一步创业板的制度创新,不仅是股市制度方面的大突破,而且更多是集中于IPO环节的,归根到底是为企业上市融资服务的。不论是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也好,或者是对赌协议合法化、推动VIE架构企业回归、试点多重表决权也罢,这实际上都是为方便各种类型的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条件的,其出发点都是为了融资,融资,融资!并不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进行设计的。所以,这样的制度创新难免让投资者伤心。
  当然,对于进行这样的制度创新,深明大义的投资者还是可以表示理解的。因为阿里巴巴、百度、腾讯、京东商城等一大批优秀互联网企业的外流,确实有待于A股市场来深思,所以进行创业板的制度创新,也是为了今后能够留住阿里巴巴、百度、腾讯、京东商城这类互联网企业,这也可以让投资者分享这类企业成长的成果。
  所以就笔者个人观点,创业板进行制度创新是可以接受的。但更重要的是,创业板更要完善现有的制度体系。如果创业板现有的制度本身并不完善,创业板的制度创新就失去了基础。盲目进行的制度创新,就会成为创业板发展之路上的新问题,成为阻碍创业板发展的因素。比如,允许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如果没有相应的基础制度来护航,那么不排除创业板因此加速沦为垃圾板的可能性,创业板将因此背离健康发展的方向,投资者的利益将因此受到进一步的损害。
  所以在创业板经过了五年的飞速发展之后,认真总结创业板5年来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并因此对创业板现有的制度加以完善,这对于创业板下一步的发展(也包括制度创新)都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必须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权的三分之一左右,避免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又如,进一步完善限售股减持制度,在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下降或亏损的情况下,要严禁限售股套现,同时规定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降到公司股权的20%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及大宗交易来减持股份,而只能通过场外交易,一次性将股权转让给有意向接手公司经营管理的实业投资者或其他机构投资者。
  尤其是创业板必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对欺诈上市行为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要坚决退市并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让违法违规的有关上市公司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创业板制度创新才是有意义的。实际上,这个制度完善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的制度创新,才能让创业板告别圈钱市,才能让创业板更好地服务于融资者与投资者。美国股市之所以能够接纳阿里巴巴等形形色色的企业上市,不就是因为其有完善的基础制度作为保障么?创业板要走向成功,中国股市要走向成功,同样需要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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