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利息抵税,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利于提高购房者支付能力,又能促进消费。这个政策越快落实越好。
1980年确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其确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体现税收的国家主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税不再只是极少数人要缴纳的“精英税”,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大众税”,理应考虑大众对税制的各种诉求。生活成本上升,公众希望提高个税免征额,是合理的。
当前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免征额属于标准扣除。进一步提高免征额,可以满足大众诉求,但还不够。标准扣除提高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做法。更加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增加专项扣除。这可以更好地满足各方的具体诉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越是公平的税制,就是越复杂的税制。专项扣除应该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改革联系在一起。
正是这样,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改革在耽搁多年后,进入加速阶段。一旦有了部分综合,相关的专项扣除就必须提上议事日程。能够作为专项扣除的主要有房贷利息支出、大笔医疗费支出、大笔教育费支出等等。房贷利息抵税,就是考虑到个人(家庭)住房成本因素而给予的一种扣除。住房支出是许许多多家庭支出中的大头。
房贷利息支出是否能全额得到抵扣,什么样的可以抵扣,什么样的利息不能抵扣,都需要有一个可操作的方案。购房户与租房户之间怎么平衡也是个问题。租房户应该有一定的租房支出抵扣,才能保证房贷利息扣除不会带来新的个税不公平。再者,税务部门是否有能力高效率地处理相关信息,也不能不加以考虑。一旦条件具备,房贷利息抵税政策就可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