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岗位只招处女座员工!”日前,山东青岛市一家企业在李沧区举办的一场招聘会上开出如此奇葩招聘要求。这家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刘女士表示:他们是一家金融风控的公司,12名风控员中,目前有11人是处女座。“在我们历年的人力资源统计和年度核算中,公司发现,处女座的员工是把风险控制得*4的。”“当然并不是只要是处女座就会被录用,还要看这个人是否具备公司要求的基本素质。”
不是只要处女座的就一定录取,但不是处女座的,概不考虑。看来,在身份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等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行列里,又得添上“星座歧视”一员了。处女座的员工就一定风险把控*4?有何科学依据?恐怕刘女士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该公司12名风控员中,目前有11人是处女座,也不过是偶然、巧合罢了。同一天出生的人肯定都是同一个星座,但性格、做事方法肯定会有差异。所以,不可能仅仅通过星座就能招聘到合适的员工。
无论《劳动法》,还是《就业促进法》,都要求不得施行就业歧视。譬如《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只是可惜,相关法律都规定得十分笼统,尤其是没有制定罚则,所以,对滥用用人自主权者,威慑有限。相关部门也因找不到执法“抓手”而无所适从,以致社会上种种就业歧视泛滥成灾。这不,连舶来品“星座歧视”都出炉了。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