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将《*9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公告。涉及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8类行为,对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权力清单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账簿凭证管理类*6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清单》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申报类*6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检查类*6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源:华龙网;作者:周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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