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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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浩然
胡浩然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为员工支付的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并入到员工的工资收入当中,由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保险赔款、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以及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等。

  另外,根据财税[2017]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每月200月以内的商业健康险(含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征收范围内的免税额,超过部分应缴纳个税所得税,如果要享受每月200元的个税税前扣除优惠,必须获得税优识别码。

  综上,贵司给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取得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可以按照每月200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不能享受每月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而需要并入到员工的工资收入当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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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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