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其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需要按照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由于贵司与对方签署的属于设备系统的采购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故,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税目,按照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如果合同当中分开约定购销金额和安装金额的,那么按照购销金额和安装金额分别按购销合同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金额分开,则按照总金额适用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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