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A.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合同贴花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由于集团公司以及甲、乙公司均不属于金融组织,故,同属于总集团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列举需要交纳印花税的范围。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综上,甲公司将自用资金借给乙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B.根据上述规定,集团下的甲公司属于统借方,需要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那么银行与统借方甲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和银行及金融组织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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