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赠于亲属的股权再次转让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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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文洁
武文洁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以下简称 2014 年 67 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股东 C 以 500 万元转让股权,需要以 500 万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做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2014 年 67 号公告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股权原值需要根据该股权取得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由于股东 C 的股权是属于无偿受赠与股东 B 所得,其股权原值要看股东 B 获得赠予股东 C 时的股权原值,因股东 B 是其亲属,且股东 B 的股权是股东 A 赠予的。所以,该股东 C 的 2%股权其原值是股东 A 取得股权时支付的价款。
综上,股东 C 的应以 500 万价款减去股东 A 取得时支付的价款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乘以 20%税率后的金额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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