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 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用于简易计税、免税等情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及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中,并没有对金额的大小进行要求;上述关于购入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政策,只明确了专用于上述文件列举的情形方可不可进项抵扣。
综上,即使购买的固定资产金额不大,但是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项目,那么仍然允许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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