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境外公司将拥有境内的房产出租的,如果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即,由承租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 号)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非居民企业持有境内的房产在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房屋出租按照租金收入 12%计征房产税。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承租人对房产税没有法定扣缴义务,对于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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